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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九条细则”“五大黑名单”出台

王怀颖

2018-04-23 08:49:15   房小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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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小编从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检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沈阳市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并下发具体《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日前,小编从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检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沈阳市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并下发具体《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图片源自网络

一、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应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立信息档案。检测机构应建立能与监督机构监管平台联网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进行检测信息传输报送。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参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示范文本),并于检测工作开始前由检测机构报工程属地监督机构登记。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用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四、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委托单、试样状况、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进行封存、备查,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接收。

五、检测机构在实施现场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因不可抗力导致数据异常或无法上传时,应予以记录,并应作出书面说明报至监督机构。

六、检测机构应加强制度管理,严格按检测技术管理体系运行。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相关台账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添加或涂改。             

七、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八、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的,撤销其检测资质:  

1. 不未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九、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在24小时内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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