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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延期交房 不作为违约责任

刘佳

2020-04-07 07:56:52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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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不作为违约责任,给予两个月的续展期;疫情期间,土地出让金余款缴款时间不计入违约期,可延期至三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受疫情影响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不作为违约责任,给予两个月的续展期;疫情期间,土地出让金余款缴款时间不计入违约期,可延期至三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延期交付房屋、税费支持、有序释放预售监管资金四方面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不作为违约责任,给予两个月的续展期。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在疫情响应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在疫情期间的,续展期从三级响应期结束之日起计算;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在三级响应期结束之后的,续展期从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自辽宁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直至三级响应期结束,疫情响应之前和响应期间成交地块,首付款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执行,余款(含分期利息)缴款时间在响应期间的,可延期至三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承担延期缴纳产生的分期利息,延期缴款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缴款时间在疫情响应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1月25日至三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违约期,但不包含首付款逾期违约。此外,土地交付时间根据缴款到位时间相应顺延;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的,疫情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另外,对于疫情中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经企业申请,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现有商品房预售监管项目沉淀(应留存)的监管资金提前释放10%,企业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新增项目继续执行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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