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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辽宁省这些学校学费调整!

郑俊恒

2021-03-23 15:46:01   转自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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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通知称,为完善高校学费政策,优化学费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高校健康发展,经辽宁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辽宁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予以调整。
近日,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通知称,为完善高校学费政策,优化学费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高校健康发展,经辽宁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辽宁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予以调整。
一、调整主要内容
1、调整学费定价形式。
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规定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放开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大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高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变化等情况自行确定。
2、优化学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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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我省学费结构调整优化为文史、理工、医学和艺术四类,并确定每生每学年学费上限标准为:
文史、理工、医学类,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为4400元、4900元和5200元,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含试点单位)为4800元、5200元和5500元;艺术类按现行学费标准10000元(艺术理论类6000元)确定。
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警察学院、示范性软件学院以及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外语专业,继续招待现行学费标准不变。
3、实施“双一流”高校支持政策。
“双一流”高校可在学费上限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国家确定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上浮不超过20%;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上浮不超过15%;
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优势专业,上浮不超过10%。
示范性软件学院及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学费不执行上浮政策。
4、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我省学费上限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二、保障措施
5、严格招待各项资助政策。
各高校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帮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5%,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资金。同时,可通过提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不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6、规范高校学费收费行为。
各高校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学费标准的,应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仅限于本通知执行后入学的新生,老生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降低学费标准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后学费标准。
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严格落实学费公示制度,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和校内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2021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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