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借款申请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准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金提取公积金后,即可申请非同一房产住房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9.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10.借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1.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合并登记)》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5.首付款证明原件。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1.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提交贷款申请要件。
2.审核:受理柜员依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
3.抵押: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放款: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账户,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